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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舞弊应减刑而不予减刑的相关问题研究
  • ISSN:3029-2735(Online)3029-2719(Print)
  • DOI:10.69979/3029-2735.25.06.098
  • 出版频率:月刊
  • 语言:中文
  • 收录数据库:ISSN:https://portal.issn.org/ 中国知网:https://scholar.cnki.net/journal/search

徇私舞弊应减刑而不予减刑的相关问题研究
刘华夏

贵州财经大学,贵州贵阳,550025;

摘要:徇私舞弊减刑是一种极为严重的司法腐败,也是刑法重点打击的犯罪。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认定徇私舞弊减刑罪中的减刑,首先考虑的是我国刑法典中关于减刑的规定,但刑法典中徇私舞弊减刑罪只规定了对不符合减刑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的情形,而在现实生活中,还存在着按照规定应予减刑而徇私舞弊不予减刑的情形。结合刑法第402条、404条、414条的规定,上述法条强调地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消极地不去追究行为人的责任而非消极地不去实现行为人的权利。本文对减刑的相关法律含义、徇私舞弊减刑罪的法条规定、徇私舞弊应减刑而不予减刑的相关问题进行深度分析,检索徇私舞弊减刑案例作为辅助说明,为司法办案中应减刑而不予减刑的情形提供一些思路,从而维护服刑人员合法减刑利益和司法公正。

关键词:徇私舞弊;不予减刑;司法人员;立法完善

参考文献

[1]贵州财经大学法学院 2023级法律(非法学)1班,学号:20231210111027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401条。

[3]参见张明楷:《刑法学》(第六版),法律出版社,2021年版,第1655页。

[4]参见前注③,张明楷编书,第1655-1656页。

[5]参见罗翔、孙景仙:《论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载《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年第5期,第41页。

[6]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78条。

[7]参见刘阳:《司法人员渎职犯罪若干问题研究》,2016年武汉大学博士学位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