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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黄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河北沧州,061113;
摘要:1997年被刑法吸纳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自设立以来在理论上就存在缺陷,至今在犯罪的行为方式、犯罪主体范围、犯罪主观方面等问题仍存在争议,给司法实践中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认定以及证明责任的承担造成很大阻碍,故笔者就此类问题,从犯罪构成及证明责任两方面内容展开分析,希望对此类问题的解决有所帮助。
关键词: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犯罪构成;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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