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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大学,贵州贵阳,550025;
摘要:本文通过《刑法》第338条进行深入剖析,探究并归纳出“严重污染环境”的不同理解角度以及不同法益下的性质差异。基于学术上“严重污染环境”的解释存在不同观点,司法实践中也同样面临着认定“严重污染环境”的困境,包括行为犯与结果犯的界定模糊、法定犯与自然犯的混同、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难以区分等问题。为此,本文在发现问题的基础上,试图为污染环境罪中的“严重污染环境”认定问题寻找相应的解决思路。
关键词:污染环境罪;严重污染;环境法益
参考文献
[1]张明楷:《污染环境罪的争议问题》,《法学评论》2018年第2期。
[2]参见焦艳鹏:《我国污染环境犯罪刑法惩治全景透视》,《环境保护》2019年第4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