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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农林大学 公共管理与法学院,福建福州,350002;
摘要:在现代生活中,欺诈性抚养纠纷呈现增长趋势,但因没有法律的明文规定,司法实践和学界在如何救济、救济的标准上都存在较大的争议。欺诈性抚养纠纷中的财产返还和损害赔偿不是典型的婚姻家庭纠纷,其中涉及诸多价值选择与价值判断。而在《民法典》1001条中规定的身份权,为欺诈性抚养提供了救济的途径和可能性。通过对《民法典》第995条、1182条与1183条的直接引用与间接引用,对欺诈性抚养的财产损害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提供了依据。在举证责任上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在证据效力认定方面予以适当放宽,达到对欺诈性抚养的保护。
关键词:欺诈性抚养;身份权;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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