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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科技大学 法学院,山东省青岛市,266100;
摘要:2022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执行法(草案)》提交审议,终结本次执行制度在立法层面得以确认。执行与破产制度具有天然衔接需求,2015年起,我国逐步建立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制度。当前,个人债务执行与破产机制衔接存在局限性,深圳等地区已实施个人破产地方性法规。执行制度与破产制度在实践中具有衔接趋势,通过执行转破产机制,既能矫正个别执行中的公平缺失问题,又防范公共利益受损风险。执行转破产启动遵循当事人主义,但也应考虑职权主义模式。在执行转破产程序中,需确保当事人申请权利的保护,当事人可对职权启动提出异议,并可向上级法院申请执行复议。
关键词:执行程序;破产程序;依职权主义;当事人主义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执行法(草案)》第八十条至八十三条。
[2]观点参见马登科、张晓帆《终结本次执行论》,《民事程序法研究》2016年第16辑,第15页;百晓峰《程序变革视觉下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制度——以(民诉法解释)第519条为中心》,《华东政法大学学学报》2015年第6期,第33-34页。高星阁《“执行不能”案件退出机制的当下境遇与未来图景》,《学海》2020年第3期,第139页;谷佳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废除论》,《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23年第2期,第13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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