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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541000;
摘要:土地银行作为一种政策性金融机构,不仅承担着土地金融方面的业务职能,还需要兼顾农村土地发展。其发展情况直接影响金融业和农村土地的发展利用状况。考虑到金融业的高风险特性以及农业发展的长期性和复杂性,土地银行的运作面临的风险相对较高。因此,对于土地银行的监管必须极为慎重,需要建立一套完备的监管体系,全面监管土地银行的设立、运行、业务内容和风险防范等方面,以保证土地银行顺利发展和发挥其功能,真正促进农村土地流转,完善农民土地财产权利,发展农村土地金融市场。在我国当前的土地银行试点实践中,各地区的土地银行机构也制定了相应的监管机构,但大部分地区的监管仅限于设立土地银行的政府机关部门,存在监管工作不够完善的问题。对于我国土地银行发展趋势来看,应当包含以下两部分的监管体系。首先,以中国银监会为主要监管主体,确保中央层面对土地银行的监管具有权威性和专业性。其次,需要建立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的多方位监管系统,以确保全面监管的有效性。这样的监管体系涵盖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等多个层次,同时加强信息披露,建立社会监督机制,提高土地银行的透明度,为其合规运营提供坚实的法治基础。此外,还需设立专门的土地银行监管机构,以加强对土地银行的中央化监管。
关键词:土地银行;多层次监管体系;农村土地金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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