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地方审判厅在天津的试办
单星宇
中共濉溪县委党校,安徽淮北,235000;
摘要:在晚清法制改革之前,传统中国法奉行行政与司法合一的体制,审判活动都由知县、知府等行政官员在各 级衙门中进行,司法审判也只是行政工作的一个环节。20 世纪初的清末变法修律声势浩大,光绪三十二年,改 刑部为法部,专管全国司法行政;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为最高审判机关,并负责解释法律,监督各级审判。随后 清政府以天津为试点建立各级审判厅,并陆续颁布了一系列重要法规,设立初级审判厅、地方审判厅、高等审判 厅,并在内部相应设立检察厅,由此形成了以大理院和各级审判厅为核心的四级三审制。这些审判厅有着全新的 结构设置和人员组成,由其推事独立审判民刑案件,取代了传统中国实行了数千年的行政兼理司法的审判模式。 清末地方审判厅在天津的试办称得上是中国地方司法审判从传统到现代的第一次过渡。
关键词:清末;天津;审判厅;司法改革
参考文献
[1]张晋藩.清朝法制史[M].北京:中华书局,1998:(584-597)
[2]天津社科院历史研究所.袁世凯奏议[G].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1987
[3]郑秦.清朝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4]何勤华.法的移植与法的本土化[C].商务印书馆,2014
[5]刘广安.晚清法制改革的规律性探索[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
[6]李秀清,孟详沛,汪世荣.大清新法令第一卷[G].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
[7]李秀清,孟详沛,汪世荣.大清新法令第七卷[G].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
[8]李俊.晚清审判制度变革研究[D]
[9]李俊.论晚清司法独立原则的引进[J].福建论坛.20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