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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大学,江苏省南京市,211102;
摘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司法确认制度存在着大量的立法空白,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各地的司法审查方式、审查期限等规定不一致的情形。究其原因,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的法律性质之争以及适用司法确认制度的法理依据之争密不可分。通过探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的法律性质,结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司法确认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公益的特殊性,构建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司法确认制度的规则体系,使其充分实现制度功能。
关键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司法确认;生态环境公益;制度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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