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nfo@juzhikan.asia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四川省成都市,610000;
摘要:随着经济发展,一种新兴的公司形态——夫妻公司出现,并且数量呈不断上升趋势,以其灵活性、利益高度一致等特点备受投资者青睐,但随之而来的问题如公司内部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夫妻股东可能滥用法人地位逃避债务等亟需用法律手段来约束和解决。我国现行《公司法》并未明确规定夫妻公司的法律性质,对其的规定比较笼统和原则,在夫妻公司的法律性质、举证责任分配方式、启动机制等相关方面都没有具体规定。极易导致同案不同判的裁判结果,破坏司法权威,损害债权人利益。因此,本文将探讨夫妻型公司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在理论和实践上的问题和困境,并为此提供一些解决路径,为相关立法提供参考。
关键词:夫妻公司;公司人格否认
参考文献
[1]朱锦清.公司法学[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9.
[2]赵冰.“夫妻公司”债务承担中的人格否认问题研究[D].长沙:湖南师范大学,2020.
[3]梁秋芳.关于夫妻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司法适用的思考[J].法制与社会,2020(27):45-46.
[4]黄辉.中国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实证研究[J].法学研究,2012,34(01):3-16.
[5]李建伟.公司法人格否认规则在一人公司的适用——以《公司法》第64条为中心[J].求是学刊,2009,36(02):74-80.
[6]王慧芳.我国夫妻型公司及股东责任研究——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D].江西财经大学,2019.
[7]孙巍.夫妻型公司的法人资格认定问题[J].人民司法,2007(21):80-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