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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诈骗犯罪中帮助取款行为的认定
  • ISSN:3029-2751 (Online)3029-2700(Print)
  • DOI:10.69979/3029-2700.25.07.041
  • 出版频率:月刊
  • 语言:中文
  • 收录数据库:ISSN:https://portal.issn.org/ 中国知网:https://scholar.cnki.net/journal/search

电信诈骗犯罪中帮助取款行为的认定
王仁元

贵州财经大学法学院,贵州贵阳,550025;

摘要:电信诈骗案件中帮助取款行为存在不同的类型且案件复杂,因此在对该类行为认定时具有较大的困难。在认定此行为时存在两个重要标准:其一是诈骗罪既遂的认定;其二是行为人主观“明知”的认定。在既遂认定上采取“失控说”更具有合理性,能够及时保护被害人的财产权益。其次在主观“明知”上,应当站在社会一般人的角度,结合行为人的行为次数、既往经历、认知能力、获利情况等综合因素进行推断,只要推断出行为人能够认识到正犯行为的违法可能性即可。最后结合帮助取款行为的三个类型综合得出,在既遂之前,行为人的帮助取款行为只要主客观相一致,就可以认定诈骗罪的帮助犯;在既遂之后,行为人帮助取款行为在主客观相一致的基础上应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关键词:电信诈骗;帮助取款;既遂;明知

参考文献

[1]参见陈茜:《论诈骗罪的既遂认定》,载《商界论坛》2016年第11期,第259页。

[2]参见张建俞小海:《电信诈骗犯罪中帮助取款人的刑事责任分析》,载《法学2016年第6期,第145-151页。

[3]魏静华、陆旭:《电信网络诈骗共同犯罪的司法认定》,载《中国检察官》2018年第6期,第20-24页。

[4]张明楷:《电信诈骗取款人的刑事责任》,载《政治与法2019年第3期,第35-47页。

[5]参见张明楷:电信诈骗取款人的刑事责任》,载《政治与法2019年第3期,第35-4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