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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民事公益诉讼的衔接机制研究
  • ISSN:3029-2700(Online) 3029-2751(Print)
  • DOI:10.69979/3029-2700.24.4.059
  • 出版频率:月刊
  • 语言:中文
  • 收录数据库:ISSN:https://portal.issn.org/ 中国知网:https://scholar.cnki.net/journal/search

李岚馨

武汉工程大学湖北省武汉市430205

摘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目的均指向于对环境损害的救济,意味着两种制度的有权主体均可针对同一生态损害案件同时行使权利,这必然会导致二者之间存在竞合与冲突。生态环境损害索赔过程中,磋商是一项不可或缺的前置步骤,要求赔偿权利人首先进行磋商尝试,仅在磋商未能达成协议的情况下,方可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诉讼。现有法律规定均设定了生态环境损害索赔优先于民事公益诉讼的导向,但磋商程序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之间的衔接仍存在制度真空。如何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这一新兴的环境保护机制与民事公益诉讼实现有效衔接与深度融合,并如何进一步提升对受损生态环境的救济效果,厘清现存衔接困境,完善制度设计至关重要。分析两项制度的价值取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应立足“损害填补”原则,民事公益诉讼应回归“代位执法”的法律监督本源,建立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为主,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为辅的环境损害救济机制,双轨并行,发挥最大的制度合力。

关键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公益诉讼磋商;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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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李岚馨(1999—),女,汉族,湖北武汉, 硕士研究生,武汉工程大学,研究方向:环境与资源 保护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