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适用法》中夫妻财产关系条款适用问题分析
黄雨菲
新疆大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830046;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 24 条规定:“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 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 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其对涉外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做出了规定,具有积极 的意义,使得在涉外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上有法可循,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之前法院在处理该问题上“一 刀切”的做法,但是该条规定在具体的司法应用中还是存在许多问题与分歧。因此本文分析了《法律适用法》第 24 条的适用现状以及在适用过程中的问题,为在法律适用实践中更好的处理夫妻财产关系提供思路。
关键词:夫妻财产关系;法律适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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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黄雨菲(2000.5),女,汉族,新疆乌鲁 木齐,研究生在读,单位新疆大学,研究方向国际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