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财经大学法学院,贵州贵阳,550025;
摘要:《民法典》在《物权法》应收账款质押制度的基础上有所创新,但《物权法》针对应收账款质押制度的缺失问题仍未得到解决。在理论上我国目前在应收账款质押方面的立法并不完善,导致实践中其在法律适用上的一些问题上,仍存在裁判不一的司法困境。应收账款范围不明确、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效力存在矛盾、应收账款质权实现受到阻碍的问题不仅增加了中小企业融资发展过程中多方当事人的法律风险,也破坏了司法实践中裁判路径的统一性,有损司法权威。应从规范应收账款的立法模式、明确项目收益权和未来应收账款关系的角度完善应收账款的范围;从确立登记对抗主义、建立统一的动产担保登记平台的角度完善应收账款质押的登记效力;从规定直接收取权、防范法律风险和完善相关主体的权利实现机制等方面确保应收账款质权的实现,构建系统的、完善的应收账款质押制度,促进中小企业融资积极有序地发展。
关键词: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效力;质权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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