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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下的股东瑕疵出资责任——浅析催缴失权与出资加速到期制度
  • ISSN:3029-2700(Online) 3029-2751(Print)
  • DOI:10.69979/3029-2700.25.05.057
  • 出版频率:月刊
  • 语言:中文
  • 收录数据库:ISSN:https://portal.issn.org/ 中国知网:https://scholar.cnki.net/journal/search

新《公司法》下的股东瑕疵出资责任——浅析催缴失权与出资加速到期制度
聂元文

杭州师范大学沈钧儒法学院浙江省杭州市311121

摘要新《公司法》的修订在股东瑕疵出资责任认定方面进行了重大的变革。本文通过对法律条文的解读、比较分析等方法,分析了新《公司法》中关于催缴失权制度和出资加速到期制度的具体内容,并探讨这些法条的变化对股东行为、公司治理、债权人保护和股权交易等方面的影响,以及这些条款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为相关法律实务和学术研究提供参考。

关键词新《公司法》催缴失权出资加速到期股东责任

参考文献

[1]参见王艺璇:《董事催缴出资义务的公司法解释》,载《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4年第4期。

[2]参见赵旭东,邹学庚:《催缴失权制度的法理基础与体系展开》,载《中国应用法学》2024年第3期。

[3]参见陈美苑:《抽逃全部出资的股东无权决议除名其他股东》,载《人民司法》2022年第26期。

[4]参见于莹,申玮:《股东失权制度的法律构造》,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23年第6期。

[5]参见张勇健:《股份回购制度的完善与司法应对》,载《法律适用》2019年第1期。

[6]参见刘俊海:《论注册资本认缴制的兴利除弊:兼论期限利益与交易安全的动态平衡》,载《学术论坛》2024年第1期。

[7]参见冯果,南玉梅:《论股东补充赔偿责任及发起人的资本充实责任——以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的解释和适用为中心》,载《人民司法(应用)》2016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