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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附带审查制度的困境与完善
  • ISSN:3029-2700(Online) 3029-2751(Print)
  • DOI:10.69979/3029-2700.25.04.088
  • 出版频率:月刊
  • 语言:中文
  • 收录数据库:ISSN:https://portal.issn.org/ 中国知网:https://scholar.cnki.net/journal/search

行政复议附带审查制度的困境与完善
朱恒利

南京工业大学法政学院,江苏南京,211816;

摘要: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理念拓展到行政复议领域的背景下,《行政复议法》的多处条文进行了修订。本次修订虽然将行政复议附带审查制度专门增设一节,并增加制定机关说明制度、审查停止适用制度,然其所存在的复议附带审查制度边缘化、制度定位模糊等问题仍未解决。本文提出明确审查主体、明确有权机关处理程序、引入复议委员会机制和设置复议前置制度等措施,以期实现复议附带审查制度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目标。

关键词:行政复议;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

[1]刘莘.行政复议的定位之争[J].法学论坛,2011,26(05):13.

[2]《行政复议法》第13条第1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申请:……

[3]《行政诉讼法》第53条第1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4]《行诉法解释》第20条第3款规定: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行政机关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委托。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5]《行诉法解释》第149条第4款规定:接收司法建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司法建议之日起六十日内予以书面答复。情况紧急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制定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立即停止执行该规范性文件。

[6]《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73条第2、3项: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二)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三)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