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市,100088;
摘要:公司资本充足是公司成立的基础。我国现行公司法对出资行为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一方面有利于鼓励公司发展,刺激市场经济的运行,另一方面也会增加股东瑕疵出资的情况。股东的不完全出资不符合公司法的要求对公司造成了压力,阻碍公司发挥功能,因此对股东的权利限制问题和责任追究问题是现行公司法需要重点研究的方向。对于实践中,如何认定股东瑕疵出资行为以及如何解决瑕疵出资导致的一系列问题也是我们需要探讨的地方。因此本文在对股东出资瑕疵基本问题进行梳理上并丞待提出一些建设性建议。
关键词:公司资本充足;股东瑕疵出资;股东权利限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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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六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胡田野.公司法律裁判[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12:134.
[6]《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 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7]《公司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