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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维特根斯坦意义用法论的述评
  • ISSN:3029-2700(Online) 3029-2751(Print)
  • DOI:10.69979/3029-2700.25.04.045
  • 出版频率:月刊
  • 语言:中文
  • 收录数据库:ISSN:https://portal.issn.org/ 中国知网:https://scholar.cnki.net/journal/search

对维特根斯坦意义用法论的述评
姚磊 惠颖

泰山学院外国语学院山东泰安271000

摘要:维特根斯坦在其后期的哲学中,提出意义的用法论,认为词的语义就是它语言中的用法。与以往的语义理论相比,用法论具有一定的优越性,但其自身仍存在缺陷。本文首先对维特根斯坦后期的意义用法论进行阐述,在肯定其解释力的同时,尝试指出该理论的不足。

关键词:特根斯坦;意义用法论;不足

参考文献

[1]陈嘉映.《语言哲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

[2]刘龙根.维特根斯坦语义理论刍议[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1,(5).

[3]王亚楠.评述后期维特根斯坦的语义理论[J].太原师范学院学报,2010,(1).

[4]维特根斯坦.《哲学研究》[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

[5]徐烈炯.《语义学导论》[M].北京:语文出版社,19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