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北京市,102401;
摘要:电子地图符合我国《著作权法》对作品的定义,属于地图作品的一类。其独创性是其获得法律保护的关键。由于电子地图含有大量客观事实,其独创性认定需特殊标准。在“四维图新诉奇虎案”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判决也体现了这一点。因此,在处理电子地图的著作权问题时,需综合考虑其特征,结合思想表达二分法,以确保其得到适当的法律保护。
关键词:地图;电子地图;著作权;独创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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