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大学 法学院,新疆乌鲁木齐,830046;
摘要:环评否决制是我国独具特色的制度安排,获得了环保人士的好评,被视为体现预防原则的“环保利器”,但是其理论依据与实施效果也备受质疑。通过分析我国环评否决制的法律构造,明晰环保部门在环评审查中的“否决权”装置,使其实际分享项目许可部门的决策权。正是这一制度安排,使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一定程度上发挥了预期的作用,也使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出现功能异化。因此,需要制度重构以缩小制度成本,降低制度执行的偏差。
关键词:环评否决制;制度分析;法律构造
参考文献
[1]阮丽娟,吴天意.论环境影响评价审查结论的法律效力[J].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37(04):26.
[2]金自宁.专业知识与行政权力:我国环评审批的制度定位[J].现代法学,2021,43(03):63.
[3]唐明良.环评行政程序的法理与技术[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52-53.
[4]周勇飞.比较法视域下我国环境影响评价程序构造的流变与省思[J].中国环境管理,2023,15(05):141.
[5]周勇飞,高利红.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程序控权的理论归位与实现路径[J].江西社会科学,2020,40(10):176-177.
[6]金自宁.我国环评否决制之法理思考[J].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19(02):19.
[7]黑川哲志.环境行政的法理与方法[M].肖军,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105.
[8]田亦尧.建设项目环评否决权的制度本源与改革路径[J].现代法学,2016,38(02):11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