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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北京市,102488;
摘要:对于被害人危险接受的案件,当前通过传统上的被害人同意、被害人自我答责理论以及共犯从属性理论等均无法很好地解决其归责问题,因此有必要探索新的危险接受之归责路径。为了更好地与我国当前的司法实践相对接,可以将危险接受置入过失犯构成中,并结合信赖原则对此予以考量,亦即当行为人能够合理信赖被害人具有保护自己免受损害的能力时,可免除行为人对被害法益的注意义务,进而阻却其归责;亦或者尝试回归危险接受本身的内容构造,通过解构危险接受以归纳出影响其归责的因素,以构建符合危险接受本身的归责路径。
关键词:危险接受;归责;信赖原则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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