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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眼人形机器赛道建构人工智能法制
  • ISSN:3029-2700(Online) 3029-2751(Print)
  • DOI:10.69979/3029-2700.25.02.027
  • 出版频率:月刊
  • 语言:中文
  • 收录数据库:ISSN:https://portal.issn.org/ 中国知网:https://scholar.cnki.net/journal/search

着眼人形机器赛道建构人工智能法制
孟子茜

大连海洋大学辽宁省大连市116000

摘要2024年10月11日的特斯拉发布会上,特斯拉创始人、CEO埃隆·马斯克表示,随着未来规模铺开,人形机器人的成本可以下降到2-3万美金,这些人形机器人可以帮用户遛狗、端咖啡、带孩子。“强人工智能”,如人形机器人的逐步深入研究势必会直接挑战到人类本身,人形机器人有成为非完全主体或独立主体的可能性。目前对于人形机器人,法律层面很难提供切实可行的解决策略,因为部门法所提供的说明性理论难以解决由此涌现的规范问题,所以当问题一旦超过“实在法”所能允许讨论的最大限度,法学理论就有登场的必要。相比工业机器人、机器狗、扫地机器人等产品,人形机器人有何不同?其是否能够成为法律意义上的人格主体,以及产生的道德伦理问题,都值得我们深究。

关键词强人工智能人形机器人法律主体资格道德伦理

参考文献

[1]张绍欣《法律位格、法律主体与人工智能的法律地位》[J].现代法学,2019(4):53-64.

[2]朱程斌,李龙《人工智能作为法律拟制物无法拥有生物人的专属性》[J].上海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6):56-64.

[3]管晓峰《人工智能与合同及人格权的关系》[J].法学杂志,2018(9):33-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