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海洋大学,辽宁省大连市,116000;
摘要:在2024年10月11日的特斯拉发布会上,特斯拉创始人、CEO埃隆·马斯克表示,随着未来规模铺开,人形机器人的成本可以下降到2-3万美金,这些人形机器人可以帮用户遛狗、端咖啡、带孩子。“强人工智能”,如人形机器人的逐步深入研究势必会直接挑战到人类本身,人形机器人有成为非完全主体或独立主体的可能性。目前对于人形机器人,法律层面很难提供切实可行的解决策略,因为部门法所提供的说明性理论难以解决由此涌现的规范问题,所以当问题一旦超过“实在法”所能允许讨论的最大限度,法学理论就有登场的必要。相比工业机器人、机器狗、扫地机器人等产品,人形机器人有何不同?其是否能够成为法律意义上的人格主体,以及产生的道德伦理问题,都值得我们深究。
关键词:强人工智能;人形机器人;法律主体资格;道德伦理
参考文献
[1]张绍欣《法律位格、法律主体与人工智能的法律地位》[J].现代法学,2019(4):53-64.
[2]朱程斌,李龙《人工智能作为法律拟制物无法拥有生物人的专属性》[J].上海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6):56-64.
[3]管晓峰《人工智能与合同及人格权的关系》[J].法学杂志,2018(9):33-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