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轻工业大学政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01;
摘要:文物的稀缺性与不可再生性使其保护成为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议题,但现有法律在应对破坏行为方面仍存不足。本文梳理“海兽葡萄镜案”和“古枣树案”典型案例,发现文物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存在三大问题:一是未被明确纳入公益诉讼范畴;二是诉讼主体单一,社会参与度低;三是责任承担机制缺乏统一性。为解决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建议:通过专门立法明确文物保护公益诉讼地位;拓展诉讼主体范围,增强公众与社会组织参与;健全责任机制,完善替代性修复与文化损失赔偿规则,并引入惩罚性赔偿。本文旨在推动文物保护从事后救济向事前预防转型,为文化遗产的可持续保护提供法治保障。
关键词:文物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公共利益;河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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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沈天奇(2000.9),男,汉族,在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司法制度。
张路迪(1999.2),男,汉族,在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社区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