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理工大学,四川成都,610000;
摘要:“恶意补足年龄”规则可以有效弥补我国阶段式刑事责任年龄规则在应对日趋低龄化未成年人犯罪现状时适用僵化的问题。本文从目的、功能、价值三个角度论证了该规则在我国适用的合理性,并提出了具体的适用构想,包括适用年龄范围、罪行范围和恶意认定方法。引入“恶意补足年龄”规则有助于弥补我国现有规则的不足,实现对未成年犯罪个案的实质判断,促进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体系的完善。
关键词:恶意补足年龄;刑事责任年龄;未成年人犯罪;本土化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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