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大学,吉林省延边州,133002;
摘要:随着资本市场的不断成熟,我国特色化的制度“对赌协议”的发展也成为了应运而生的必然趋势。第九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对“对赌协议”的效力做了一锤定音的肯定。然而在实践中,“对赌协议”的具体履行问题却也呈现出了诸多问题,特别是我国《公司法》的基本制度——“资本维持原则”对其影响深刻,对于以约定条件成就时目标公司回购投资方股份为条款的回购型对赌协议来说,“先减资,再回购”的现实路径对其构成法律障碍与束缚。在当前的立法基础上作出规则的突破与补充,对回购型对赌协议作出股份回购的例外规定,并不必然会导致债权人利益损失,弱化资本维持原则的限制,或许只会使“对赌协议”的融资动能得到充分释放,进一步促进我国公司发展与市场活跃。
关键词:对赌协议;股份回购;资本维持原则;《九民纪要》
参考文献
[1]苏州工业园区海富投资有限公司与甘肃世恒有色资源再利用有限公司、香港迪亚有限公司、陆波增资纠纷案,案号(2021)民提字第11号。
[2]江苏华工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扬州锻压机床股份有限公司等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再审案,案号(2019)苏民再62号。
[3]参见王蔚:《“对赌协议”履行障碍问题研究》,《吉林大学硕士论文》,2021年5月,第1页。
[4]参见赵旭东:《第三种投资:对赌协议的立法回应与制度创新》,载《东方法学》2022年第4期,第91页。
[5]参见翟文喆,张艳红:《股权回购型对赌协议履行问题研究——以司法裁判规则为视角》,载《福建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1年第4期第43页。
[6]参见赵旭东:《第三种投资:对赌协议的立法回应与制度创新》,载《东方法学》2022年第4期,第99页。
[7]参见陈柔兵:《回购型对赌协议阶段性质分析》,载《社会科学家》2021年第11期,第122页。
[8]参见田海,郭继星:《对赌协议中股权回购履行问题研究》,载《行政与法》2022年第12期,第112页。
[9]参见蒋大兴:《公司法改革的文化拘束》,载《中国法学》2021年第2期,第85页。
[10]参见赵旭东:《第三种投资:对赌协议的立法回应与制度创新》,载《东方法学》2022年第4期,第10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