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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的适用研究
  • ISSN:3029-2751 (Online)3029-2700(Print)
  • DOI:10.69979/3029-2700.26.02.064
  • 出版频率:月刊
  • 语言:中文
  • 收录数据库:ISSN:https://portal.issn.org/ 中国知网:https://scholar.cnki.net/journal/search

食品药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的适用研究
王子怡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安徽省宿州市,234000;

摘要:近年来,食品药品安全问题层出不穷,检察机关已逐渐发展为食品药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范畴内的主导力量。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主体,其提出惩罚性赔偿主张具有现实合理性,但在该类诉讼中,检察机关提起惩罚性赔偿的主体资格问题,目前仍存在立法层面的模糊之处,惩罚性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及使用管理还有待规范。为搭建完备的食品药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机制,需进一步厘清检察机关提起此类诉讼惩罚性赔偿的主体适格性,同时明确赔偿金额的核定方式、权属划分及管理规范。

关键词:主体资格;计算标准;使用管理

参考文献

[1]《最高检下发通知加大食药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力度》,最高人民检察院网https://www.spp.gov.cn/xwfbh/wsfbt/201801/t20180117_208916.shtml。

[2]颜卉:《检察机关在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中提出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的规范化路径——(2017)粤01民初383号民事判决书的启示》,《兰州学刊》2018年第12期。

[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粤01民初383号。

[4]王政勇:《消费公益诉讼的司法理念及特殊审判规则的构建》,《法律适用》2014年第11期,第86-9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