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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财经大学 法学院,贵州贵阳,550025;
摘要:《民法典》物权编新增的居住权制度在保障以房养老和老年人婚姻权益等方面具有积极作用。居住权的设立方式包括合同约定、遗嘱设立及判决文书确认等,但现行法律对强制执行程序中居住权的处理缺乏明确规定,实践中存在通过虚假设立居住权逃避债务的情形,因此对居住权真实性的实质性审查是保障居住权人合法权益的基础。在房屋强制执行过程中,对人役性居住权应以维持存续为原则;对于非人役性居住权,则需严格审查其设立时间,若人役性居住权设立在先,可参照"买卖不破租赁"规则予以保护,以平衡各方权益。
关键词:居住权;强制执行;居住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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