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科技大学,山东青岛,266590;
摘要:由于缺少明确的立法规定和统一的司法标准,司法实践中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存在定性不一、定罪混乱的突出问题;理论界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属性也争执不下。实际上,此类犯罪的被害人既有网络服务商又有网络用户,对于非法获取网络虚拟财产行为的定性,应当区分网络服务商与网络用户的不同被害主体。当被害人为网络服务商时,网络虚拟财产只具备数据属性而不具备财物属性,对行为人应当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等计算机犯罪论处;当被害人为网络用户时,网络虚拟财产宜被评价为财物,网络用户对其享有所有权,并且根据法益的位阶性原理,应当对侵犯网络用户虚拟财产的行为以盗窃罪等财产犯罪定罪论处。
关键词:网络虚拟财产;财物;盗窃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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