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理工大学,甘肃兰州,730050;
摘要:对于人工智能能否构成犯罪,国外主要有“心理要素说”“智能代理说”“法人类比说”“ 法定实体说”“当然主体说”等观点,国内主要有否定说与肯定说两种观点。希望通过本文研究,了解有关人工智能犯罪的前沿研究成果,在人工智能是否能够成为刑事责任主体方面的探讨上提出理论与实践见解,为切实解决人工智能犯罪问题提供一定帮助,以推动人工智能技术与法律责任的平衡发展,为社会的和谐稳定贡献力量。
关键词:人工智能犯罪;责任主体;刑事责任
参考文献
[1]杨仕兵,张闯玉.涉人工智能产品犯罪的刑法规制研究[J].东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
[2]张建军,毕旭君.论强人工智能体的刑事责任主体资格[J].贵州社会科学,2023(4):94-99.
[3]张磊,梁田.涉弱人工智能犯罪刑事责任问题研究[J].警学研究,2021,000(004):P.71-83.
[4]王充,董璞玉.人工智能时代刑事责任主体之再审视[J].广西社会科学,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