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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信用保护视角下“暗刷流量”行为的刑法规制探究
  • ISSN:3041-0673(Online)3041-0681(Print)
  • DOI:10.69979/3041-0673.25.02.059
  • 出版频率:月刊
  • 语言:中文
  • 收录数据库:ISSN:https://portal.issn.org/ 中国知网:https://scholar.cnki.net/journal/search

数据信用保护视角下“暗刷流量”行为的刑法规制探究
任正宇

青岛大学 法学院,山东青岛,266010;

摘要2017年6月20日全国首例“刷量入刑”案以来,暗刷流量相关刑事案件也不断增多,同时其他法律对暗刷流量规制无力,治理失灵,这对暗刷流量行为的刑法规制发出了现实紧迫的呼唤。目前暗刷流量因其所侵害的法益指向不明确以及入罪路径不明晰导致此类行为的刑法规制路径仍然有待改造,欲突破该行为的规制困境,关键在于厘清此类行为实质侵害的法益——数据信用法益。为此应当在重构数据信用法益的基础上,甄别不同的暗刷流量行为的犯罪样态,同时对数据信用的保护作出立法回应——增设“妨害数据信用罪”,从而对此类行为进行准确的刑法规制。

关键词暗刷流量;数据信用;妨害数据信用罪

参考文献

[1]苏青:《我国刑法中社会危害性概念之界定》,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2年第7 期

[2]刘四新:《立法与司法的和谐统一:社会危害性与罪刑法定关系论——兼论罪刑法定原则的功能缺陷》,载《刑法论丛2008年第14期。

[3]王钢:《法益与社会危害性之关系辩证》,载《浙江社会科学2020年第4期

[4]苏青:《我国刑法中社会危害性概念之界定》,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2年第7期

[6]陈雨禾:《论犯罪化过程的阶层化构造——从社会危害性到法益侵害性的进阶》,载《犯罪研究2014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