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师范大学,新疆乌鲁木齐,830017;
摘要:生成式人工智能在文本、图像、音视频等领域的应用激起了关于著作权保护的广泛讨论。本文探讨了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性质与创作物特征,分析了其创作物在著作权保护方面的可行性与必要性,考察了其可版权性认定的标准,包括主客观相一致的作品属性判断、创作行为的认定及独创性要求。在明确生成式人工智能无法成为著作权主体的基础上,提出了使用者基于创作行为成为著作权人的观点,并讨论了在缺乏创造性贡献的情况下,生成物应进入公共领域的合理性。通过对上述问题的分析,旨在为生成式人工智能创作物的法律归属提供理论支持,促进其合理规制与文化繁荣。
关键词:生成式人工智能;创作物;著作权归属
参考文献
[1]王霁霞,高旭.论生成式人工智能创作物的著作权法保护[J].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4(9):103-110.
[2]王长征.论使用人作为生成式人工智能作品版权归属者的根据[J].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报,2024(11):79-91.
[3]江思柔.生成式人工智能创作内容的著作权保护[D].江西理工大学,2024.
[4]朱开鑫.生成式人工智能与版权作品保护研究[J].出版发行研究,2024(7):80-86+111.
[5]张平.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著作权合法性的制度难题及其解决路径[ 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4,42(03):1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