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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招标文件或招标公告通常会对潜在投标人提出类似的业绩要求,并对何为合格类似业绩进行具体说明,以确保投标人具备相应的执行能力和经验。当招标项目对业绩要求作出规定时,最常见的一个条件便是要求“中标通知书、合同和验收报告缺一不可”,这一要求旨在通过关键文件证明投标人过去项目的真实性和成功完成情况。那么,要求潜在投标人业绩必须具备“中标通知书”是否可以作为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或者评分办法的计分条件?招标文件中设置这样的条件是否违反了我国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政策性文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实施条例?本文将通过经典案例分析,利用法律法规条文作为解决相应问题的依据,深入探讨这一常见要求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并为招标投标相关工作者提供实践借鉴和参考。
关键词:中标通知书;投标资格;施工合同;竣工验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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