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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实质董事的认定与类型化研究——以新《公司法》第180条、第192条为中心
  • ISSN:3029-2751 (Online)3029-2700(Print)
  • DOI:10.69979/3029-2700.26.04.076
  • 出版频率:月刊
  • 语言:中文
  • 收录数据库:ISSN:https://portal.issn.org/ 中国知网:https://scholar.cnki.net/journal/search

上市公司实质董事的认定与类型化研究——以新《公司法》第180条、第192条为中心

徐辰

贵州财经大学学院,贵州贵阳,550025;

摘要:我国新《公司法》第180条第三款与第192条分别确立了事实董事与影子董事的规范基础。事实董事的认定须从行为性质、行为程度和主观状态三个维度展开,以判断是否构成“实际执行公司事务”;影子董事的认定须以指示的存在、因果关系和主观状态为核心要件,以判断是否构成“指示”行为。两类实质董事均应承担信义义务,但因行为模式差异,义务范围应作区分。事实董事承担与形式董事同等的全面义务,影子董事承担以其指示行为为限的有限义务。在信息披露领域,这一二元构造具体表现为全面披露义务与有限披露义务的区分。实质董事制度是对形式董事规则的补充,适用中应坚持法人独立性原则,避免制度泛化,实现权责统一的治理目标。

关键词:实质董事;事实董事;影子董事;信义义务;新公司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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