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nfo@juzhikan.asia
贵州财经大学法学院,贵州贵阳,550025;
摘要:我国新《公司法》第180条第三款与第192条分别确立了事实董事与影子董事的规范基础。事实董事的认定须从行为性质、行为程度和主观状态三个维度展开,以判断是否构成“实际执行公司事务”;影子董事的认定须以指示的存在、因果关系和主观状态为核心要件,以判断是否构成“指示”行为。两类实质董事均应承担信义义务,但因行为模式差异,义务范围应作区分。事实董事承担与形式董事同等的全面义务,影子董事承担以其指示行为为限的有限义务。在信息披露领域,这一二元构造具体表现为全面披露义务与有限披露义务的区分。实质董事制度是对形式董事规则的补充,适用中应坚持法人独立性原则,避免制度泛化,实现权责统一的治理目标。
关键词:实质董事;事实董事;影子董事;信义义务;新公司法
参考文献
[1]朱晓娟.公司法信义义务制度的失焦及类型化适用矫正[J].政法论坛,2026,44(02):19-33.
[2]莫志.中国公司法下认定实质董事的动态系统论(英文)[J].China Legal Science,2025,13(06):113-135.
[3]刘卫锋,白鑫.事实董事规范的挑战、反思与完善[J].董事会,2025,(09):57-62.
[4]张恋华,杨洋,周泽龄.新公司法视角下“影子董事”的认定[N].人民法院报,2025-06-05(6).
[5]高振翔.新《公司法》实质董事制度研究[J].中国应用法学,2025(2):142-156.
[6]葛伟军.中国特色影子董事:新《公司法》第192条评析[J].法学杂志,2024,45(05):114-132.
[7]刘俊海.论实际控制人作为影子董事的民事责任:以新《公司法》第192条的解释为中心[J].法律适用,2024,(07):129-154.
[8]孟高飞,张禾.实质董事制度的体系化适用[J].人民司法,2024,(16):26-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