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暨南大学,广东广州,511443;
摘要: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涉及多方主体利益平衡难题,实践中存在罪犯再社会化权益保障不足、轻罪微罪标准模糊引发的利益失衡。其根源在于利益博弈过程中缺乏协调机制,导致制度适用陷入对抗性困境。现行以刑度划界的粗放模式难以适配司法实践需求,亟需构建更符合比例原则的制度框架:其一,细化案件分类体系建立差异化封存标准;其二,设置动态分层考察期,设定梯度解封条件;其三,建立"但书"负面清单,对部分情形保留查询权限。 关键词:犯罪记录封存;附条件;利益博弈;利益衡平 参考文献 [1]卢建平.为什么说我国已经进入轻罪时代[J].中国应用法学,2022(03). [2]郑二威.我国犯罪记录整体封存的制度构建[J].刑事法评论,2023(04). [3]曾新华.犯罪记录封存“但书”规定的法教义学展开[J].中国刑事法杂,2022(02). [4]齐跃、聂朵.轻微刑事案件办理的域外经验及借鉴[J].人民检察(首都版),2017(08). [5]梁云宝.中国式现代化背景下轻微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的展开[J].政法论坛,2023(05). [6]何自荣.论法律中的利益衡平[J].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10). [7]孙道萃.微罪的积极刑法治理之塑造[J].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4(04). [8]段蓓.微罪附随后果的检视与出路[J].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4(01). [9]李哲、张雨虹.葡萄牙犯罪记录清除的多重路径及中国相关问题的思考[J].刑法论丛》,2022(04). [10][德]汉斯·海因里希·耶赛克、托马斯·魏根特.德国刑法教科书(总论)[M].徐久生译,法律出版社,2001.